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趙坤麟

趙坤麟談《民法第一○三○條之一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」實務解析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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趙坤麟

 

82年國家特考合格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

88年普考合格不動產經紀人

 

*經歷:

  佳榮地政士事務所負責人

  台北市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委員

  全國聯合會地政研究委員兼執行編輯

  台北市地政士工會理事

  全美代書聯誼會會長

  永然文化出版公司作者

  永汀文化出版公司作者

  世潮出版有限公司作者

  馥林文化出版公司作者

  稅務法令雜誌社節稅專欄作者兼顧問

  透明房訊雜誌社地政顧問兼講師

  國立中正紀念堂法律常識班講師

  台北市中山區民眾服務社顧問

  台北市信義區民眾服務社顧問

  台北市松山區民眾服務社顧問

 

*著作:

  不動產權調查DIY

  遺產稅DIY

  贈與稅DIY

  抵押權實務解析

  如何辦妥產權登記與過戶

  如何辦理繼承與規劃遺產稅、贈與稅(CD光碟片同步發行)

  生活法律百科──贈與繼承篇

  遺產稅節稅規劃

  贈與稅節稅秘訣

  不動產疑難雜症解析

  民法第一○三○條之一「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」實務解析

 

*榮譽:

  榮獲前總統李登輝召見嘉勉

  民法一○三○條之一財政部核定公文86215日台財稅第851924523號函釋原請釋代理人

  避免徵收補償費,造成領取人不諳稅法被課或罰逃漏贈與稅,財政部8665日台財稅86105528號核准函原請釋代理人

  土地所有人權人持有多處自用宅用地同時出售,申請一併申報得由任一土地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統一受理,財政部90323日台財稅第0900451813號核准函原請釋代理人

  依法應核退五年地價稅加計利息不應再循行政救濟程序擾民,再經財政部91813日台財稅第0910454520號函確定原請釋代理人

  遺產中訂有三七五租約農地,可享全免遺產稅優惠,業經立法院89126日修法公布

  民法第一○三○條之一免再檢附「法院判決書」或「全體繼承人同意書」,財政部94629日台財稅字第094045402820號令原請釋代理人

  權利人為金融機構,義務人為公司法人,申請抵押權設定或內容變更登記,免再提供法人或其代表人印鑑章,內政部95224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724967號函釋,原請釋代理人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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